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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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七十一期 近年来,一些企业滥用试用期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比如,通过与劳动者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,在试用期限即将到来的时候辞退劳动者,接着又开始“试用”他人。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假借“试用期”的名义剥削、坑害劳动者。那么,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呢?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19条的规定,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挂钩的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 有的公司玩小聪明,化整为零,一个试用期过了再给劳动者约定一个,就是为了让劳动者在试用期好好表现,努力工作,争取转正,而且试用期工资还低。要正告这些玩小聪明的公司,法律是不允许你钻空子的。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,除了该试用期无效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,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“已经履行”,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称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 诸多立法亮点背后承载了 怎样的时代诉求和法治内涵? 系列解读,敬请关注! 原标题:《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?》 阅读原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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